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諺
盧清文陳韋任洪向榮周俊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
749、17903、17939、18370、18371、21695、21696、22
144、22997、27172號、103年度偵字第186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諺、盧清文、陳韋任、洪向榮、周俊樺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諺、盧清文、陳韋任、洪向榮、周俊樺之詐欺取財犯行,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右萱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