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高雄市私立優仕課後托育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55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