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徵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東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義忠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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