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徵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東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義忠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