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乙00000000
0、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
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500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