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О一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О一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