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3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3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主文原判決關於詐欺部分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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