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3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主文原判決關於詐欺部分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3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主文原判決關於詐欺部分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