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О號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七號妨害信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三百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甲○○五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將確定判決書全文以二十級之字體刊登於「賽鴿運動」、「名鴿天下」及「五洲賽鴿」雜誌各壹期。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一、被告乙○○明知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必淨公司,負責人為原告甲○○)係進口優必勝(UNIKONSMART)頻波電子掃瞄電腦鴿鐘之經銷商,且電腦鴿鐘均由德國進口,竟基於意圖損害原告優必淨公司信用、原告甲○○之名譽及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許,在高雄縣賽鴿協會幹事 劉勇聖岡山賽鴿協會理事 張文豪 及鴿友陳文彬三人至被告所設立位於台中市○○區○○路五二之七八號十四樓「嶺東資訊」內了解「大力士」計時器時,散布不實之流言,表示:原告優必淨公司所銷售之優必勝本身係UNIKON,但他們嫌UNIKON的太貴,且德國廠也倒了,所以原告優必淨公司乃在大陸設廠自己製造,跟UNIKON相同但便宜一點,他們的密碼與你們的明碼相同,根本沒有密碼,原告甲○○這個人不正,有黑底的,會送紅包給秘書協會,一起舞弊,電腦要是給他操作,怕他會來會裡掛環,吃會裡的錢,有經銷商與其相告等語。復於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在電話中對劉勇聖再度陳述前揭不實之內容。因劉勇聖與張文豪均係賽鴿協會內之人員,自會將該內容傳述予會員週知並查證,均足生損害於原告優必淨公司之信用及原告甲○○之名譽。
二、被告侵害原告優必淨公司之信用,致原告售出之優必淨頻波電子掃描電腦鴿鐘被退回三百二十套,每套利潤一萬元,共損失三百二十萬元。又被告侵害原告甲○○之名譽,原告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賠償五百萬元。另被告侵害原告優必淨公司之信用及原告甲○○之名譽,原告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及信用之適當處分。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信用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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