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40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一、上原告與被告 劉金隆 、隆嘉通運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14,5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