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吉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吉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