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原告 林惠婷 被告 柯婷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張凱鑫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