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7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理由欄「據上論斷」後應補充:「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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