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告 徐碧湖
徐 曹賜美 徐文祥 徐淑敏 李文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複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被告 何尚宸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複代理人 鄭伊純 律師被告 蔡雪即 泰興工程行
江宗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