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2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