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興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2,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