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旭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助同上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致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