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15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90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3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壹日確定,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