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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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丙○○上原告與被告乙○○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2,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