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丙○○、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房屋及土地公告現值及大略估計請求租金總數額計算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