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2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死亡,聲明人迄於九十五年九月廿二日始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顯逾二個月之期間,聲明人應釋明何時知悉得為繼承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