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號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律師上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羈押。
二、茲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其如能取具相當之保證金,則足以擔保審判之進行,無再為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認被告之聲請尚無不合,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書面保證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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