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文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1、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第8行「6時45分」應更正為「7時30
分」。
2、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2證據名
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5隊毒品尿液真實姓
名對照表」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
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