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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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豐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劉育浚
柳智傑
黃建豪
彭民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6年3月14日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600145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育浚、柳智傑、黃建豪、彭民耀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⑴民國106年2月25日15時30分許。
⑵民國106年2月25日15時48分許。
㈡地點:⑴臺中市○○區○○路○○號8樓。
⑵臺中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110報
案紀錄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等事證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