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璿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世璿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世璿因與告訴人間因有金錢糾紛而為本案犯罪
之動機與目的、犯罪之手段、造成告訴人損失之程度,兼衡
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失及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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