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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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豐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賴柏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3月17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600163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柏村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
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6年3月4日20時30分。
(2)地點:臺中市○○區○○路○○○號。
(3)行為:往他人住家前院及馬路投擲有殺傷力之玻璃酒瓶
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2)員警職務報告、證人 張景閔 於警詢時之證詞。
(3)酒精測定紀錄表、照片4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
之虞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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