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3號上訴人 沈長壽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810元【計算式:(81.65+14.06)平方公尺11,000元/平方公尺=1,052,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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