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四五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裁定,於抗告期間內附具理由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乙○○所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茲據抗告人以:受刑人甲○○經具保後,已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死亡,請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等語。
二、按原審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已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死亡(除戶登記日期為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有受刑人甲○○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憑。是難認受刑人甲○○已逃匿,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並更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
法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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