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正昌┌─────────────────────────────────────────────────┐│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洪旭斌 │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94年12月15日│24,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