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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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17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補字第四三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且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謄本各一件而為釋明。經核無不合,且調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補字第四三號離婚等事件案卷查閱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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