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86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8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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