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44號上訴人丙○○
號2樓視同上訴人丁○○
甲○○己○○乙○○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66,667元,應繳納裁判費63,424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2,685元,其餘50,739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95年4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繳納50,739元,上訴人業於95年5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2、5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蔡芳齡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