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湖秩字第9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馬自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1月25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08301373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自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馬自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6日某時。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以其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之個
人專頁,以名稱「TimMaa」散佈如附件網頁截圖所
示之謠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移送人發表之臉書照片、文字截圖。
(三)查核資訊截圖1張。
(四)查:被移送人馬自勉於警詢中自陳:伊沒有查證等語
,是被移送人既自承對該謠言未盡基本查證之義務,
足見其明知所轉傳之訊息為謠言,且依該訊息內容以
觀,確實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又被移送人張貼上開謠
言後,即有多人留言、分享,核其所為,係其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堪予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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