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嘉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旭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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