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華邦 安居暨家園計劃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
乙○○上開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7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後應補充:「兩造供擔保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如附表所示」及擔保金額之附表。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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