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八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履行同居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履行同居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之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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