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上字第207號
上訴人地○○○
庚○○○辰○○○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上訴人天○○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被上訴人亥○○
子○○卯○○丑○○癸○○寅○○壬○○巳○○戌○○酉○○辛○○○宇○○丙○○乙○○丁○○甲○○戊○○己○○申○○未○○午○○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2月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豐卿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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