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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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