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小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 樾
被 上訴人  吳昌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
11月2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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