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501號
原   告  薛雅倩
被   告  曾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籍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依其
99年12月2日之答辯狀所載住所地亦同上址,是依前開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本院非屬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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