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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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淑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百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陸拾壹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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