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整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整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