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9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竇姿淇
       陳國賢
被   告  蔡碧琳
       陳怡雯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南市○○○街○○號3樓之1」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臺南市○○○街○○號3樓之10」。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2頁第4、5行關於「及其上
16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之記載,應更正為「及
其上16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分之2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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