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72號
上 訴 人 李宥德 原名: 李德 .
上列上訴人李宥德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
度重簡字第1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