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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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3號
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遺產分割,係以遺產整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對象,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主張債務人丙○○○○○○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0,595元及其利息、執行費用等,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第125088號債權憑證可佐,惟原告未載明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以電腦打字之書狀補正下列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繼承人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歐○○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