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選簡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旭進

王世南

陳明富

陳清輝

吳亮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選偵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旭進犯以電子通訊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世南犯以電子通訊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明富犯以電子通訊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清輝犯以電子通訊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亮慶犯以電子通訊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旭進、王世南、陳明富、陳清輝、吳亮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第3至5行關於「112年7至11月間,陸續招攬具有公然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而賭博財物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7至8月間,陸續招攬具有以電子通訊以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第6行「吳亮慶下注50支,」後,應補充「 陳志忠 均於上述5人下注後即當場以LINE向 鄭世通 下注,」,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旭進等5人所為,均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陳旭進等5人不思憑己力付出以賺取財物,以電子通訊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對公眾造成不良影響,及敗壞本國最重要選舉之純正風氣等,應予非難;惟念其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陳旭進、陳明富、陳清輝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被告王世南、吳亮慶之前科紀錄(均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被告分別下注之金額、年齡、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選偵字第62號

  被   告 陳旭進 

        王世南 

        陳明富 

        陳清輝 

        吳亮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余志堅 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2年某月起,以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於113年1月13日之投開票結果為標的,開設選舉賭盤。每注均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水錢(手續費)定為5%,亦即賭客若賭輸,應繳納1萬元賭資,賭客若賭贏,僅可取得9500元彩金。余志堅乃四處招攬鄭世通等下線樁腳或賭客前來下注。

二、鄭世通、陳志忠與余志堅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鄭世通於112年7月間招攬陳志忠前來下注,陳志忠於112年7至11月間,陸續招攬具有公然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而賭博財物犯意之陳旭進下注3支、王世南下注40支、陳清輝下注15支、陳明富下注30支、吳亮慶下注50支,陳志忠自行下注12支,共計向鄭世通下注150支,此150支之標的均為 賴清德柯文哲 80萬票,意指開票結果賴清德得票數超過柯文哲逾80萬票,則賭客贏,若差距少於80萬票,則組頭贏,鄭世通自行吸收其中20支與賭客對賭,以LINE向余志堅下注130支。賭客均尚未支付賭資,約定待開票決出勝負後再行交付賭資或彩金(余志堅、鄭世通、陳志忠另行起訴)。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5人自白犯行,與同案被告鄭世通、陳志忠所述相符,其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之1條第1、2項之公然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而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