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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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5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與被告丙○○(應為被代位人)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遺產分割,係以遺產整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對象,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主張債務人丙○○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32,035元及利息、執行費用等,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第98069號債權憑證可佐,惟原告未載明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以電腦打字之書狀補正下列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靜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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