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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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5號
再審聲請人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蔡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