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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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73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周紋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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