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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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安 被告 陳環汝 兼訴訟代理人 陳田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所為之9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民事判決附表編號一至五土地地號欄關於地號「五厝段」,應更正為「伍厝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土地地號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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