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瓊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張瓊云因告訴人 陳靖雯 在BeeTalk交友社群軟體中刊登指摘其介入他人感情之言論,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中旬某日,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住處,使用行動電話連結網路登入其BeeTalk個人網頁此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域,轉貼告訴人臉書(即facebook)個人照片,對告訴人辱罵:
「賤人」、「賤貨」、「第三者」、「賤女人」、「 小三 」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
108年3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各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