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41號聲請人 林佳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芷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確認系爭本票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蓋依台端附表所示,利息之起算日均早於到期日)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吳芷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